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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泄私愤高空抛物 依法公诉被判实刑

时间:2023-02-15 09:26:4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由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康某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崆峒区某小区13楼的家中,因与其前夫在手机上发生争吵,为泄私愤,遂从厨房拿出一把长约30cm的铁质斧头,站在卧室门口故意将斧头朝窗户扔出,斧头击穿窗户玻璃随同玻璃渣掉落在该楼单元门前人车共行的道路上,玻璃渣将被害人赛某停放在楼下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及漆面损坏,案发时赛某和其多名亲属位于车内及车辆附近,受到严重惊吓遂报警。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失,无视他人安全、随意高空抛掷物品,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崆峒检察提醒广大群众要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秩序,不要以身试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捍卫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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