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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罚不悔改 再次醉驾被判刑

时间:2023-12-15 14:45: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崆峒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危险驾驶案。

2023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区临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鹤名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据悉,杨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但其未吸取教训,反而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再次酒驾。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且屡教不改,性质恶劣,遂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宣判,依法判处杨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年关将至,聚会增多,小酌助兴可怡情,贪杯醉酒易伤身。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切记不可酒后驾驶,酒后驾车不仅对交通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酒驾行为人也将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轻者罚款拘留,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要面临就业受限等隐性成本。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道路安全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确保个人出行安全,在此呼吁大家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黄金戒律,切勿因侥幸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固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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