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酒后易生事 谨防“乐极生悲”

时间:2023-11-07 15:35: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崆峒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据悉:今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酒桌上发生纠纷,双方约至本区汽车东站,欲以武力解决双方之前的纠纷,双方在汽车东站发生口角被劝开。之后双方在本区嘉园路巷道内再次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被告人郑某某向潘某某身体及腿脚处多次踢踏,致被害人潘某某受伤。

本案中郑某某属前科累犯,且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法院将依法判处。

美酒即使甘若醴泉,但若纵酒无度,也会变成违法犯罪的“推手”,让喝酒之人不知不觉踏入犯罪的深渊。酒要适量,切莫贪杯,酒后更应做到喝酒有品、处事有度,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中迷失自我。与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理智面对、冷静处理,切莫因一时冲动大打出手,让小纠纷变成伤害罪,踏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闭

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