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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进行时】骂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4 09:28:5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平凉市崆峒区高速公路民警在辖区夜间巡逻时,发现赵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高速公路平凉服务区匝道口违法停车,执法民警进一步检查发现赵某某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其实际驾驶车辆不相符,随向其告知了违法事实并当场开具了《违法处理通知书》。2020年年底至2022年5月,赵某某因不满高速公路民警对其交通违法的处罚结果,为发泄情绪,拨打民警单位值班室电话二百余次进行骚扰,多次以污言秽语辱骂办案民警及值班人员,长时间占用、浪费警务资源,严重影响了民警所在单位正常工作,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随意辱骂他人不仅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每个人都要为自己人的言行负责,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在利用信息网络的同时,要遵纪守法,切勿因图一时之快,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付出沉重代价。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讲文明语、做文明事、当文明人,争创文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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