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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网络犯罪 守护百姓平安

时间:2022-07-04 09:26:5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由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蒙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崆峒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

2021年8月10日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蒙某某、谢某某、龙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组织人员利用银行卡和POS机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支付业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供银行卡等,用于转移上游犯罪资金,共计转移赃款690万余元。张某在某聊天软件中加入“承兑”群,后通过兑换虚拟货币并从中获利,经其“上线”授意,以虚拟货币兑换为幌子,利用本人的两张银行卡为该群内“上线”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赃款1380万余元。

庭审中,出庭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经检察官当庭释法说理、法庭教育,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切莫贪图私利,存在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切勿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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